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質效,金融監管總局對《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信貸管理制度(以下簡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進行修訂,形成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固貸辦法》《流貸辦法》《個貸辦法》,并統稱“三個辦法”),并于近日發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關司局負責人就上述制度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 修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執行十余年來,在提高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水平、防控信用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出了新的要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的一些規定也表現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后性,需要更新調整,以更加適應當前信貸業務的發展趨勢。根據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金融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服務”等相關精神,修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能夠更好地適應商業銀行信貸業務實際和發展趨勢,督促商業銀行進一步提高信貸管理的精細化和規范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問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是合理拓寬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及貸款對象范圍,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二是調整優化受托支付金額標準,適度延長受托支付時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靈活性。三是結合信貸辦理線上需求,明確視頻面談、非現場調查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四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五是進一步強化信貸風險管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信貸管理的規范化水平。六是將《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作為專章納入《固貸辦法》。 問 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如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個辦法”及《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從反饋意見來看,各方對本次修訂總體支持。金融監管總局就各方反饋意見逐條梳理并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并對貸款用途、受托支付、貸款期限、分期還款等內容予以進一步修改完善。 問 本次修訂對貸款用途范圍和貸款對象進行了哪些調整? 本次修訂合理拓寬了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范圍,并明確參照適用范圍,著力涵蓋當前市場各類合理的融資用途需求。同時進一步明確借款人對象范圍,有效滿足不同類型市場主體融資需求。 一是《固貸辦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行為。二是《流貸辦法》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股東分紅,不得用于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三是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采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可根據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征、運行模式等參照《固貸辦法》執行,或適用《流貸辦法》。 問 本次修訂對貸款受托支付相關要求進行了哪些調整? 一是優化調整受托支付金額標準,與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對于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對于個人貸款,明確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二是適度延長固定資產貸款受托支付時限,滿足相關合理需求。將固定資產貸款受托支付時限最長放寬至十日,并明確在不可抗力情況下可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具體的支付時限。 三是增加借款人緊急用款相關規定,提高受托支付靈活性。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及個人經營貸款,明確對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范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適當簡化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時完成審核。 此外,今后不再對受托支付走款占比進行考核。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 問 本次修訂對貸款期限進行了哪些明確規定? 為填補關于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本次修訂明確:一是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根據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二是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五年。三是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十年。 此外,國家有關部門對于房地產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助學貸款、汽車貸款等的貸款期限另有規定的,繼續執行相關規定。 問 本次修訂對貸款辦理流程有哪些優化? 本次修訂結合當前信貸辦理的實際需求及良好實踐,對相關貸款流程進行了明確與規范:一是關于貸款調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和個人貸款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同時,對于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二十萬元以下個人貸款,在非現場調查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二是關于面談面簽。允許商業銀行通過視頻形式履行個人貸款面談。明確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但對于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貸款,可通過電子銀行渠道進行簽訂。 問 本次修訂對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進行了哪些調整? 考慮不同類型流動資金借款人差別較大,實際需求不盡相同,本次修訂更加注重流動資金貸款的靈活性,支持商業銀行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流貸辦法》明確,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辦法后附測算方法示例供參考,貸款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測算方法。對于小微企業借款人,貸款人可通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 問 本次修訂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為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問 關于相關條款中規定的“書面形式”如何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三個辦法”關于“書面形式”的有關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僅包括紙質文本,也包括相關數據電文。